欢迎来到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门户网站!
网站首页
学校介绍
校园新闻
党务纪检
教育教学
学习生活
招生就业
后勤服务
学习教育园地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党务纪检->学习教育园地 ->正文
党纪学习教育⑦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4-27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7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除党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条例》特别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

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顶部 打印 关闭
我来说两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版权所有©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校办:65853308(北校区)56565637(南校区)招生热线:65853325
技术支持: 65853326 (信息中心) pv总量1152374 访客总量632197

豫ICP备15003473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QQ校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