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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照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入学学习的,在学校规定报到期限内可以向录取所在系(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后仍不能达到入学学习条件,可申请延期一年,累计保留入学资格不能超过两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达到入学条件),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会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于拒不配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系(部)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者,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确有问题,确定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返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向系(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各系(部)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处提交申请进行学年注册和暂缓注册的学生名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校会在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在学习期间,经审定确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有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体可参照《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新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专业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制定的其他不符合转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程序如下:
(一)转入我校的学生,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转入)申请表》,由学生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转入。
(二)转出我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所属系(部)初审,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再审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转出。
(三)跨省转学的,学校按照转入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四)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以招生规定的学制为准。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5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或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一个月以上的;
(三)经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学生因婚育、染性疾病等,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第十七条 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无故不得提前复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证明,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生辅导员、系(部)同意,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批准,予以休学。学生休学离校前学生本人或所在系(部)应将审批完毕的《学籍异动审批表》交学生处报备、留存。
第十九条 休学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休学审批通过当日告知学生)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二)因伤、病休学的,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休学,其在校修业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办理手续同休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管理归属在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复学学生转入年级、班级,由系(部)负责分配填写、教务处审核。复学学生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学生辅导员、系(部)审核同意,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批准,予以复学。休学期满,逾期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复学的相关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因患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注明可以正常上课等内容,并同时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和“传染病门诊管理科已审核”两个章)方可返校。
(二)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提交有关证件、证明;
(三)复学的学生须回原专业转入对应年级继续学习,并依据休学前已取得的成绩情况,接续修读课程;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暂停招生,由系(部)和教务处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学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12门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在大一学年和大二学年内任何一个学期经补考成绩不合格或缺考课程达到或超过6门者;
第二十六条 学业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合格课程。若学业留级一年内重修课程考核合格率未达到70%者,则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 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只能办理一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学生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期间如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要求重修,审核标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业留级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和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方可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各系(部)应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将申请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名单交到学生处,由学生处在学信网系统进行延长修业年限操作。学业留级(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生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同意,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因其他情况办理学生退学,首先由学生所系(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
(三)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退学手续办理完毕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带回,或根据学生申请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换证程序:由教务处发放补考通知,学生按规定准时参加补考,成绩审核完毕后,由教务处将合格名单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交学生处上,由学生处报上级领导审批后登陆学信网进行线上换证。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包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更正证明。经学生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同意,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后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按规定不予更改。学生在校期间更改学籍信息,但学历信息仍为修改之前,需修改学历信息的,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学历信息修改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招生录取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在校期间学籍表、成绩单、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学籍信息修改时间证明等证明材料。经学生辅导员、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同意,经分管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核通过办理学历信息修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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