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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2 作者: 张春鹏 来源: 河南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205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委管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实验学校):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校园内车辆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维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省教育系统稳定,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教育厅安全处报告反馈。

2023711

河南省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校园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包括教育教学区域和由学校负责管理的家属院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由相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辆,包括学校校车、公务车辆、教职工私人车辆和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相关部门公务车辆、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等。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完善校园车辆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要求,加强校园交通安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校门口和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并纳入当地“雪亮工程”。

第六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建设校园车辆行驶道路,设置合理的限行速度。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合理规划、设置路线、减速带、斑马线和停车区域,安装信号灯、指示牌、警示牌、路口凸面镜和行驶标识、限速标识、禁鸣标识等交通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车辆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在校园内合理设置人车分离通道。

第三章 进出校园车辆报备、审批、查验、登记

第九条 学校校车、公务车辆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出入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教职工私人车辆须办理出入手续并统一颁发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园。出入手续和通行证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明确。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相关部门公务车辆、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等,按学校要求,经学校审批、办理临时进出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驶出校园后,临时进出手续失效。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相关部门公务车辆、后勤服务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等,经查验、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和驾驶人、随乘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校园安全管理,听从门卫执勤人员指挥,配合门卫值勤人员登记,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载有货物的车辆,履行手续后方可放行。

第四章 校园车辆行驶和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文明驾驶,禁止在禁行道路行驶,禁止逆向行驶,禁止超速行驶,并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严禁与师生员工抢道抢行。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严禁鸣笛,夜间严禁使用远光灯。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划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启动行驶前,驾车人需先检查车辆四周及车辆下面有无障碍物或人员、物品等,避免出现视线盲区,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在上、下学交通高峰期等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学校应组织有关人员疏导车辆,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疏导交通,在活动场所附近指定位置有序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校内施工车辆按规定的进出时间进出校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 校园违规车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学校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进行改正;拒不服从管理和整改的,由学校纳入黑名单管理,属于单位车辆的通报相关单位,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应按照交通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迅速采取救助措施,并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履行车辆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纳入“平安校园”和平安创建考评,并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应配备高素质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加强校园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和巡查,并采取组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第二十六条 持续加大校园交通安全投入力度,强化交通安全技防和物防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演练,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九条 动态排查校园交通安全风险,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地、各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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