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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0-09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5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统招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省教育厅批准、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五条  转出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转出)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属院系进行审核,院系对以下事项审核同意后提交学生处整理复核后校长办公会决议,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校长在《转学(转出)申请表》上签署意。

1)转学理由为“患病”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治疗材料。病历及诊断证明上须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转学理由为“因家庭困难、特别需要”的,学生须提供由家庭所在地所属县(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转学理由为“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须所在系(部)认定。

2.学生持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的《转学(转出)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议。

3.经批准转出我校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出具同意转出的函,由学生处负责向转入学校移交相关材料。

4.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学生转学备案经省教育厅受理后,未通过备案的,省教育厅学生处10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入学校,未反馈的则视为通过备案。通过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方可到学生处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到所属院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六条  转入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转学(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学(转入)申请表》),并将《转学(转入)申请表》、拟转出学校开具的同意转出公函、含有个人信息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须加盖所在学校招生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及相关转学证明材料报送至我校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

2.相关系(部)须召开专门会议对学生申请转学事宜进行集体研究,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含表决情况)将作为学生转学的重要依据。同意转入的由系(部)负责人在相应《转学(转入)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会议纪要及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转学材料一并报送至学生处。

3.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各系(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及相关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

4.学生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批。

5.主管校长审批完成后将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6.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决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签署接收函,学生处将相关转学材料在3个月内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7.学生转学通过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处在学信网上提交学生转学信息,并通知学生到学生处办理就读手续。

8.转学(转入)学生需执行我校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转出学校所取得的相同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学分抵认、课程重修等具体由校教务部门负责。

9.对审核未通过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跨省转学的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手续参照以上流程执行。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认定、审核等工作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结,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到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外校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学校许可的外校学生跟班学习或旁听。

第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转学中违规行为零容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依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转学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属于我校申请转出的学生,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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